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投資日及支付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並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前述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1、向他人購買建築物,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2、購置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購置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3、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依規定填具更正後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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