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匯通小編報你知~
受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除至診所看診外,也會至藥局購買居家常備藥品,近來有藥局負責人詢問,藥局販售藥品或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是應該報繳營業稅還是歸課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反之,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之業務,屬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若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之業務外,尚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中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為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詳細消息請至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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