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進口貨物適用優惠關稅 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正本辦理通關
基隆關表示,進口人申報ECFA優惠關稅貨物時,應檢附中國大陸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正本,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產地證明書號碼,並於「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申報「PT」字樣,以利加速通關。
基隆關說明,中國大陸海關雖自108年3月25日起啟用電子產證,並得由企業自行列印正、副本電子產證,但依「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第2條第3款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原產地證明書僅能簽發1份正本,並由進口人於報關時持憑該有效正本,辦理通關程序及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而不得以出口商轉為PDF檔列印的原產地證明書辦理通關。
進口報關時如未能即時檢具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得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申請押款放行。
事後待補產證申請押款案件,海關係按進口貨物原適用之第一欄稅率,准予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對於前述經擔保放行的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在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提交有效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其他原產地相關證明文件,憑以辦理繳稅或退還保證金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