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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進口貨物適用優惠關稅 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正本辦理通關

基隆關表示,進口人申報ECFA優惠關稅貨物時,應檢附中國大陸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正本,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產地證明書號碼,並於「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申報「PT」字樣,以利加速通關。

 

基隆關說明,中國大陸海關雖自108年3月25日起啟用電子產證,並得由企業自行列印正、副本電子產證,但依「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第2條第3款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規定,原產地證明書僅能簽發1份正本,並由進口人於報關時持憑該有效正本,辦理通關程序及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而不得以出口商轉為PDF檔列印的原產地證明書辦理通關。

 

進口報關時如未能即時檢具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得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申請押款放行。

事後待補產證申請押款案件,海關係按進口貨物原適用之第一欄稅率,准予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對於前述經擔保放行的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在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提交有效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其他原產地相關證明文件憑以辦理繳稅或退還保證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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