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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應即時核對,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稅捐稽徵機關如於繳納期限後始更正核定稅額,會改訂繳納期限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惟納稅義務人於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發現有查對更正事由,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應納稅款8萬餘元,甲君一時不查致逾期未繳,遭移送行政執行後,才主張增列扶養親屬並請求就更正後之稅款重新展延繳納期間以方便其繳納。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並非原處分之撤銷,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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