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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通商務新知】籲請廠商注意應申報貨物稅的7大類貨物 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2章所列,應稅貨物項目類別有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七大類貨物。進口時,應按其稅率及稅額徵收,另參據財政部101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100605610號函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與應課徵貨物稅原法規規定範圍並無必然關係,貨品分類號列註記有稽徵特別規定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代碼,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課徵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類別辦理,進口人如不知應否繳納貨物稅,建議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即可免受裁罰。

 

基隆關最後提醒,如欲瞭解其進口貨物究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貨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資料,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案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

 

 

詳細資訊請至財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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